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13條規定,租賃合同包括以下條款:
1、租賃物的名稱租賃物即租賃合同的标的物,它是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核心。沒有租賃物,租賃合同就無法付諸實施,它是租賃合同的必要條款。
2、租賃物的數量。
3、租賃物的用途。
4、租賃期限,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5、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6、租賃物的維修,在承租期間,承租人有使租賃物處于完好狀态及正常使用的義務,以保證租賃到期時依約将租賃物交還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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