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現金擔保的,應當提供與請求範圍價值相當的現金。
2、采用實物擔保的,應當提供與請求範圍價值相當的動産或不動産。
3、采用保證人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擔保書、營業執照副本的複印件、資産負債表、損益表,并應加蓋保證人的單位公章。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00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财産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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