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世界文化遺産是依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産公約》規定,屬于下列各類内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産。
1、文物:從曆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2、建築群:從曆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系的建築群。
3、遺址:從曆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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