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權由知情權和同意權兩個密切相連的權利組成,知情權是同意權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礎,同意權又是知情權的價值體現,“知情同意權”是指患者對自己疾病的病因、診斷方法、治療原則以及可能的預後等有知情的權利。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将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産生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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