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解除通知一般是自送達到當事人時生效的,通知送達對方後,合同正式解除。
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确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565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内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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