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勞動争議實行一裁終局。依據我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符合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的勞動争議案件,是實行一裁終局制度的。
【法律依據】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争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标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争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标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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