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征收标準如下:
1、按照原批準用途辦理出讓手續,非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35%。商品住宅和綜合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40%。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45%。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25%。
2、原批準用途為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當采取招标拍賣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開出讓,并按現時經營性用地的市場價格(備案評估地價,下同)減去原用途的現時劃撥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全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房改房、經濟适用房上市交易,按國家和省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且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10%。
4、出讓年限按國家規定最高可出讓年期辦理,即:住宅(含商品住宅)7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40年,工業、綜合用地等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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