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人力社保廳等有關部門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攝氏度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攝氏度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發放标準執行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三部門《關于調整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标準的通知》浙人社發2014,94号之規定。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45元。發放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高溫津貼應按月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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