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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監察制度的特點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2-06 15:46:17

  明代監察制度随着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

  中央将禦史台改為都察院,明代建立禦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務。擔任總督和巡撫的官員,其權力比一般巡按禦史要大,有“便宜從事”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戰時,禦史監軍,随同出征。

  明代将地方分區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吏、兵、刑、工六科,凡六部的上奏均須交給事中審查,若有不妥,即行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也由給事中監督按期完成。六科給事中與各道監察禦史合稱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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