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影響子女,主要影響子女上高消費的私立學校。對本人的影響是比較大的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隻能選擇二等以上艙位等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财産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就是說會影響子女上高消費的私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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