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事人因事不能提供身份證,可以提供臨時身份證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根據《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當事人無法提交居民身份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出具的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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