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靜期必須一個月。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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