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方式如下:
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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