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原告提交的起訴狀通過了法院的審查并可以立案的話,被告在12天之内會收到起訴書副本。傳票可以通知被告人到法院自行領取或者由法院郵寄給被告人。
(一)對起訴書的審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向被告送達起訴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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