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網絡上投注或者赢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對于将資金直接或間接兌換為虛拟貨币、遊戲道具等虛拟物品,并用其作為籌碼投注的,賭資數額按照購買該虛拟物品所需資金數額或者實際支付資金數額認定。
對于開設賭場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賬戶内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向該銀行賬戶轉入、轉出資金的銀行賬戶數量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一個賬戶多人使用或多個賬戶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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