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屬于假冒專利的行為有:
(1)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産品、産品的包裝上标注他人的專利号;
(2)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3)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4)僞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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