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可轉債價格漲勢過猛的情況下,上市公司就有權強制贖回可轉債。
2、具體來看,如果公司股票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不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權按照本次可轉債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本次可轉債。
3、可轉債強制贖回條款是發行人為了保護他自己的利益。可轉債轉股後,上市公司可以少付利息,因為投資者已經提前轉股,成為股東了,那以後轉債的利息就不用付了,越晚轉股,發行人付的利息就越多,同時,可轉債轉股後,上市公司也不要付本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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