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鬥毆罪是指為了報複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衆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聚衆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聚衆鬥毆後自首,根據《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認定為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因此,聚衆鬥毆被認定為自首,則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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