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屬于哺乳期内,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系等惡習的),子女确無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2、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
3、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發生争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4、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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