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一般使用許可是商标使用許可的另一種方式。即商标權人(許可方)許可他方在規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冊商标的使用權後,自己仍保留使用該注冊商标的權利。同時還有權在同一地域内就同一注冊商标再許可第三方使用。
《商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标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标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内将合同副本報送商标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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