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内給予賠償;逾期不賠償,或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行政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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