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售房收入如何使用說明如下: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于〈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廳字〔1999〕10号)規定,出售現有公有住房收回的資金,除按規定提取房屋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專項基金外,納入單位住房基金,專項用于發放住房補貼。
相關說明: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加強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6〕34号),售房單位使用售房收入,要根據實際,編制國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計劃,報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或房委會審批。1996年,中央國家機關資金中心成立後,按照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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