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爾夫運動基本規則
高爾夫規則雖是由高爾夫協會所制定的,但絕大多數仍是委由選手本身執行實際上的管理。當比賽進行時,每位選手皆負有使比賽公平公正之責任;并且基于公平競争的精神,每一位選手都應要求自己成為一位遵守規則的裁判。
所謂打高爾夫球最基本原則就是将一顆球自球台連續打擊至其進洞為止。簡而言之,即是由第一杆開始,接着第二、第三杆,重複地擊球,将球打進洞,除此之外便别無他法。若是拿着球移動,或是利用投擲、滾地等方法,都是違反規則的。
進行比賽時,當球自球台被擊出後,不論是在何種狀态下行進,都應該等到球處于靜止狀态後才可繼續進行比賽,此乃高爾夫不變的法則,絕對不可觸摸或挪動球的位置,亦不能為求便于揮杆而改變周遭的環境。
2、比杆賽與比洞賽的差異
高爾夫的比賽形式分為比杆賽及比洞賽兩種。
無論是職業賽或業餘賽均以比杆賽的形式較為常見。所謂比杆賽,就是将每一洞的杆數累計起來,待打完一場(十八洞)後,把全部杆數加起來,以總杆數來評定勝負。比洞賽亦是以杆數為基礎,然其不同處于比洞賽是以每洞之杆數決定該洞之勝負,每場再以累積之勝負洞數來裁定成績。
比杆賽規定必須待球被擊入球洞後,才可移往下一洞的開球台去開球;而比洞賽是在每一洞就決定勝負,因此隻要對方同意就不必堅持球皆需進洞之原則。
比杆賽和比洞賽中,選手違反規則所受之處罰也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比杆賽的罰則是罰兩杆,而比洞賽的罰則為處罰其該洞輸球。
3、正确的判斷和處理
“界外”是指禁止打球的地區,常以界樁或圍籬标示。界外之界限應以界樁(不含支架)或圍籬内側最靠近地面點決定。
如在地上以标線标示界外時,界外線系垂直向上向下延伸,且線之本身即作界外論。
下列情況即可認定為”遺失球”:
球員或其同隊、或彼等之球僮在開始找球後五分鐘,仍找不到球;或是雖經找到,但球員無法辨認是否為其所用之球;
球員按規則已用另一球當作比賽球,而未尋找其原球;
球員已自可能為原球所在地,或較原球位靠球洞之點擊出代替球,因此該代替球即成為比賽球。
代替球原球可能在水障礙以外遺失、出界而了以代替之球,稱為”代替球”。
如球落入、觸及或遺失在水障礙中,球員要受一杆之處罰,并依下列方法處理:
盡可能在接近上次擊球之原位打次一杆。
在原球最後通過該水障礙邊緣之一點與球間之直線,于水障礙後方拋球,至于應離水障礙後方多遠處拋球并無限制。
球落入、觸及或遺失在側面水障礙中時,可以選擇下列特别措施:
4、參加比賽應注意事項
參加高爾夫比賽的最大禁忌就遲到。
若是與朋友間的比賽遲到,定會被列為最不受觀迎的球友;若是正式比賽場合中遲到,輕則受罰,重則喪失比賽資格。
遲到的罰則可依比賽形式分為兩種;比杆賽中對遲到者處罰兩杆;比洞賽則判第一洞輸球。
每位參賽者必須了解球場的比賽條件:
1、比賽之正确時間;2、各組成員之編排;3、自己被認可的差點;4、第一洞是一号或十号;5、比賽當天當地之規則;
在正規的競賽中,每位選手隻能攜帶十四支以内的球杆參賽,球杆若少于十四支時可補充到十四支。比賽中可更換損壞或不堪使用的球杆,但以不耽誤比賽為原則;而且不論補充或更換球杆,皆不得向球場上任何一位參賽者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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