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要不要簽訂責任協議沒有作出規定,但即使在試用期,用人單位還是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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