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撤銷權也随之消滅,是無法救濟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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