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
受理機構:
縣林業局森保站,決定機構:省野生動植物保護處。
辦理條件:
1、申請人須具備相應的野生動物養殖經驗或聘請養殖技術人員。
2、有養殖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
3、種源來源渠道合法。
4、食物有保障。
5、具備一定的醫療、救助技術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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