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條新增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25條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本罪是典型的對向犯,刑法同時處罰考生和“槍手”雙方行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第25條,将包括公務員錄用考試在内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實施考試作弊的行為列入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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