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2條,将民辦非企業單位界定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産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非營利性是民辦非企業單位區别于企業的一個基本特征。
營利與非營利主要應從兩點來區分:
一、看其宗旨和目的。
二、是從财務管理和财産分配體制上來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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