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發票罪的量刑标準是: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二)》,非法出售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三款的規定,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以外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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