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計算建築面積項目(二)
3.0.27 下列項目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6 勒腳、附牆柱、垛、台階、牆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牆、主體結構外的空調室外機擱闆(箱)、構件、配件、挑出寬度在2.10m以下的無柱雨篷和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的無柱雨棚;
【2005規範】
3.0.24 下列項目不應計算面積:
6 勒腳、附牆柱、垛、台階、牆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牆、空調室外機擱闆(箱)、飄窗、構件、配件、寬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棚以及與建築物内不相連通的裝飾性陽台、挑廊。
1、台階是“聯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樓層不同标高而設置的階梯形踏步”,室外台階還包括與建築物出入口連接處的平台。
3、由于樓梯是“樓層之間垂直交通”的建築部件,故由起點至終點的高度達到一個自然層及以上的稱為樓梯。
上圖階梯型踏步下部架空,起點至終點的高度達到一個自然層高,故應歸為室外樓梯。 應按1/2計算投影面積。
3.0.27 下列項目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7 窗台與室内樓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下的凸(飄)窗,窗台與室内樓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飄)窗;
【2005規範】
3.0.24 下列項目不應計算面積:
6 勒腳、附牆柱、垛、台階、牆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牆、空調室外機擱闆(箱)、飄窗、構件、配件、寬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棚以及與建築物内不相連通的裝飾性陽台、挑廊。
2、2005規範飄窗不計算建築面積,其飄窗僅指為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設置的突出外牆的窗,是指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情形,本規範仍然不計算建築面積。
但無高差或高差在0.45m以下的,則凸(飄)窗實際上具備了一定的使用功能,本規範計算建築面積。(詳見規範3.0.13)
是否計算飄窗的建築面積,是基于設計規範的原則取定。結構高差取定0.45m。
結構高差≥0.45m,不計算建築面積結構高差小于0.45m,且飄窗高度>2.1m,計算建築面積。
【例1】
如上圖,飄窗與地面高差0.6m,飄窗結構高度1.9m,兩個條件都不滿足,不計算建築面積。
3.0.27 下列項目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8 室外爬梯、室外專用消防鋼樓梯;
【2005規範】
3.0.24 下列項目不應計算面積:
7 無永久性頂蓋的架空走廊、室外樓梯和用于檢修、消防等的室外鋼樓梯、爬梯。
1、室外爬梯不計算建築面積
2、本規範将“用于”二字調整為“專用”二字,即專用的消防鋼樓梯是不計算建築面積的。
室外鋼樓梯需要區分具體用途,如專用于消防的樓梯,則不計算建築面積,如果是建築物唯一通道,兼用于消防,則需要按室外樓梯計算建築面積。
3.0.27 下列項目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9 無圍護結構的觀光電梯;
【2005規範】
3.0.24 下列項目不應計算面積:
8 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
1、無圍護結構的觀光電梯見右圖,即電梯轎廂直接暴露,外側無井壁,不計算建築面積。
2、如果觀光電梯在電梯井内運行時(井壁不限材質),觀光電梯井執行3.0.19條規定按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
3.0.27 下列項目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10 建築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獨立的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櫃、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等構築物。
【2005規範】
3.0.24 下列項目不應計算面積:
9 獨立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櫃、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地下人防通道、地鐵隧道等構築物。
1、本規範調整了語言順序,将“地下人防通道”移至前面,無論是獨立的還是與建築物相連通的,都不計算建築面積。原規範容易理解為獨立的地下人防通道。
2、取消“地鐵隧道”。地鐵隧道屬于市政工程,不計算建築面積非常明确,故本規範不再提及。
煙道屬于構築物,不計算建築面積;但附牆煙道應按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見3.0.19條)。
4、獨立貯油(水)池屬于構築物,不計算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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