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官是舊時指地方長官(多指州、縣一級的)。父母官兼具了領導與愛護的兩種特點,一個好的地方官應該像愛護子女一樣愛護百姓,這就是“愛民如子”,當百姓的權利受到傷害時,官員理應加以維護,這就是“為民做主”。
古人為官其先是通過孝廉賢良方正等名目的舉薦,後來主要通過科舉考試,一旦成為朝廷的命官,出于避嫌的原因,常常是異地為官。這樣就離開了家鄉父老。而那些朝中的大官,除了本身祖籍就在京城的,大多數人父母都在地方,所以這些人對那些家鄉的官也稱之為“父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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