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話題:失業保險辟謠
失業保險發揮着“保生活”的重要作用
在得到大家關注的同時
也傳出了很多謠言......
下面
帶您一一辨别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也就是說,無論根據之前累計繳費年限确定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否已經使用完畢,之前的累計繳費時間都不再進入下一次計算,而是按照重新就業後的繳費時間另行計算。前次失業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予以保留,可以與按照再次失業時的累計繳費年限計算出來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
例如:張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為202001-202006,共計可享受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在2020年5月重新就業并繳納失業保險,剩餘2個月未領取。在繳納了1年的失業保險後再次失業,根據再就業後的繳費年限重新計算,繳納1年的失業保險可以享受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加上前次剩餘的2個月,則再次失業後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的可以享受5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參保職工在失業後,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可再次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依法足額繳納失業保險累計滿一年(含)的;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失業人員每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而不是一生隻能領24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的繳費年限确定: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滿1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的可以領取14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超過5年的,每超過1個月,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養老保險費依據個人意願自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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