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依照《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産可以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雙方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購房,房子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依照出資份額共有;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認定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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