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清算的相關法律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節選内容如下:
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産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産後,債務人稱為破産人,債務人财産稱為破産财産,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産債權。
第一百零八條,破産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産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二)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産人的特定财産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财産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條,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