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依照公司章程、公司法和董事會的授權行使公司經營權力,并有任免經營管理幹部的權力。經理是公司對内生産經營的領導,也是公司對外活動的代表,其行為就是公司的行為,即使其行為違反了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權規定的權限範圍,一般也都視為公司行為,後果由公司承受,這就是我國《合同法》規定的表見代理制度的法理實踐來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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