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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自首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2-14 07:17:56

  認定為自首的情形有:

  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3、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确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4、可供自首的對象: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單位。

  (3)城鄉基層組織。

  (4)以上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員

  《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這一款又被稱為特别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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