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運用督促程序代替訴訟程序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确、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一十七條: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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