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将其争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争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簽訂書面協議,自願将糾紛提交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協議有兩種形式:
1、是在争議發生之前訂立的,它通常作為合同中的一項仲裁條款出現;
2、是在争議之後訂立的,它是把已經發生的争議提交給仲裁的協議。這兩種形式的仲裁協議,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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