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足兩周歲的以母親撫養為原則;兩周歲以上的,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争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十周歲以上的孩子,法院會參考孩子的意見。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五條,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發生争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争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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