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直接辭職,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一般職工在公司上班,都會有社保的,費用需要職工個人和用人單位各承擔一部分,這是勞動者基本的權益。但有些時候,用人單位并不會去替職工繳納社保。很顯然用人單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是違規的,勞動者可因此辭職并要求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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