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除沿襲以往遺産兄弟均分制外,允許在室女享受男子繼承權的一半,并承認遺腹子和親生子的同等繼承權。南宋又規定了戶絕繼承,即無男子繼承的規定,分為:立繼、命繼。其室女享有四分之三财産繼承權,繼子享有四分之一财産繼承權,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财産繼承權,繼子有三分之一财産繼承權,三分之一歸國家所有。宋代财産繼承是諸子均分,隻不過财産分割時增加政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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