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處理辦法如下:
1、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争議,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曆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
3、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若符合受理條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争議,可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4、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級處理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後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争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可以先找當地村委或者鄉鎮國土所工作人員進行調解。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争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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