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産經營罪,是指由于洩憤報複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産經營的行為。 生産經營活動,是指全社會的生産經營活動,包括國有的、集體的、個體的生産經營活動。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在實施破壞生産經營行為時具有洩私憤、報複他人等個人目的,且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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