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位權的概念:
所謂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卻不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2、代位權的特征:
(1)代位權行使的結果,使債權人直接獲得清償。
(2)代位權是主體的代位,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來行使代位權。
(3)代位權行使的具體方式,是裁判方式。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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