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未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對繼父母沒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本身沒有血源關系,一般不産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僅是因繼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姻親關系。當繼父母對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雙方形成了撫養與被扶養關系後,從法律上說,雙方間就視同父母子女關系,其權利義務适用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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