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調整指的是每年1月份核定,按照上年度12個月的平均工資确定,新錄入或者調入職工按照當月的工資總額确定,實行年薪制的職工按照年薪除于12确定。
職工繳存基數等于本市現行最低工資标準的,單位應當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經職工本人同意,個人繳存部分可以免繳。
單位及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各為5%,上限各為12%,具體繳存比例由單位和個人自行選擇。同一單位原則上隻能選定一個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應當等于或高于單位繳存比例。繳存比例取1%的整數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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