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三十八條規定:“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财産。”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于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緻使以後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采取限制納稅人處理和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财産的措施。稅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賦予稅務機關的一種強制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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