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校長任期為3年。根據1991年頒布的《全國中小學校長任職條件和崗位要求》,校長在一所學校的任職期限是4至6年,小學為6年,中學為3年。可以連任。中小學校長在任期内實行因校情而宜的目标責任制。對于工作出現重大失誤、失職,造成重大安全或師德責任事故或上訪造成不良影響的,任期内學校無發展,沒有完成責任目标,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教師信任度低,群衆威信差,連續兩年,年終考核民主評議滿意率低的,本身德行存在問題,影響極壞的校長實行免職,免職的程序應該是黨委先就免職事由進行責任認定核實,并由認定小組成員簽字然後由黨委與本人進行戒免談話,分析說明存在問題,并由當事人簽名最後是黨委下達免職通告并通告當事人及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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