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标準的規定(試行)》(1999.9.9高檢發釋字[1999]2号)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十一)私分國有資産案(第396條第1款)私分國有資産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将國有資産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涉嫌私分國有資産,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