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要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内的存儲餘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該條例第25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内的存儲餘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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